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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報損案件

 
依據本府114年5月16日新北府財產字第1140962789號函辦理。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5規定略以,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依同法第99條之14規定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依同法第93條第1項所定辦法之損害賠償額,投保責任保險,先予敘明。
鑑於近期審計單位針對遙控無人機報損案件,要求管理機關查明是否確依民用航空法規定投保相關責任保險,爰請日後辦理遙控無人機報損案件時,應一併檢附依法投保之證明文件,隨案函送本府財政局審核,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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