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屬同年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者,得合併採計提敘俸級
一、115年8月28日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合於銓敘部前開函釋規定且未曾採計提敘俸級之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
二、另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修正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一案,為期一致,一併調整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
三、檢附銓敘部函影本1份
二、另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修正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一案,為期一致,一併調整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
三、檢附銓敘部函影本1份
瀏覽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