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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如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規定疑義一案

相關來文及內容,請詳見附件。

公務員兼任以非營利團體不論是否經登記或立案而組成,兩者本質相似,基於相同事件應作相同處理之原則,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應依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即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外,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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