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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員形成其智慧財產或運用個人肖像之方式,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公務員形成其智慧財產或運用個人肖像之方式,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包括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活動;但以自己名義運用者,或以一次性明確授權予他人使用者,得參與被授權人於授權範圍內就該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成品所進行之薦證代言等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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