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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至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

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業經本院釋字第六號解釋有案,至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亦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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