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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自113年12月5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教育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自113年12月5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12月5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90888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略以,教師得於國內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兼職,另得至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之國內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
三、茲以109年2月13日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後,教師已得至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之國內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並以兼任該研究計畫職務為限,旨揭2函有關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與上開規定未合,爰予停止適用。
四、另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1點已明定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等限制,爰公立中小學教師得否兼任研究助理,應由服務學校就個案情形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本權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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