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801510號函辦
理。
二、依據「學生輔導法」第6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視學生身
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
導之三級輔導。」同法第7條規定:「(第1項)學校校
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第2
項)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第6條三級輔導相關
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
程或活動之實施。(第3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
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
礙、自我傷害、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
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第4項)學校執
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
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
少年輔導委員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
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爰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明顯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
動提供輔導資源。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三
級輔導。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
任。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等資源。
三、請貴校輔導行政單位(輔導處(室)或學輔處等)之作用
和功能隨著「學生輔導法」及相關法規的推動,鼓勵學生
主動尋求協助,並持續透過各類心理健康宣導活動,如友
善校園週、心理健康週、壓力管理工作坊和心理健康講座
等,讓更多學生逐漸認識到心理輔導的重要性和學校輔導
行政單位的支持功能,使輔導行政單位逐漸成為學生們願
意信賴和依賴的心理支持場所。
四、為加強學校對校園學生自我傷害高關懷族群之覺察與篩
選,請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
年9月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5280號函,留意學生如在
學期中出現適應不良之情形,應主動協助關懷輔導,落實
三級預防工作。另請貴校確依「校園安全維護工作自主檢
核表」,檢視校園環境設備安全,以維護學生安全。
五、對於有醫療需求之高風險個案,請貴校基於「一校一診所
或一醫院守護」概念,適時結合校外輔導、諮詢資源(如
衛生福利部1925專線、「心據點」醫事機構查詢平臺、張
老師或生命線專線或本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學生
課後、假日需要時可尋求專業之協助。另請於相關研習,
增加輔導教師對學生發展困難議題之辨識及輔導實務操作
知能;並持續提供學生、教師或家長心衛知識宣導及專業
諮詢,以使學生身心發展更為健康。
六、為協助學生覺察自己的情緒,於短期心理不適時,平衡身
心狀況,自113學年度起,教育部已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學習評量辦法」和「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
法」新增「身心調適假」請假別,並於113年8月16日發布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心調適假實施注意事項」和「高級中
等學校進修部學生身心調適假實施注意事項」,高級中等
學校學生可視需求申請「身心調適假」。請善用「身心調
適假」覺察有輔導需求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時引入輔
導資源。
七、請貴校於辦理輔導相關研習時,參照國教署「校園心理健
康輔導方案」,提升學校第一線人員對於學生心理狀態之
覺察、辨識與系統合作處遇,以及同儕學習對自殺自傷行
為的認識,建立正確的態度,並給予支持及陪伴,以「全
校人人都是守門人」的理念,落實初級預防,並強化與衛
生、社區單位區域資源連結,期以師生共同營造溫馨關懷
之校園氛圍,並於研習中規劃提供同儕培力、陪伴者培力
等資源。
八、請貴校輔導教師依學生身心狀態或適應狀態,評估轉介機
制,必要時,運用轉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心理衛生諮詢
服務」,透過精神專業醫師進行與個案學生、家長、輔導
教師等三方分別晤談及專業輔導人員之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