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社團活動課程」(社團正課) 經費應具必要及合理性,由全體社員分擔,依各社團組織章程訂定之。
二、學期末各社團應將下學年「社團活動課程」(社團正課) 所需之經費收支預算表擬定後,於暑假(八月)時送學生選社作業會議審議,並於選社開始前公告之(新學年度開學前),
社費之收取採一學期一次,以各社員均能使用到的資源為主,學期中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
用,由各社總務負責。
三、社團活動課程經費收取,須於每學期初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議決,並經家長同意後始得為之。社員大會議決之社團正課費用不得高於選社作業會議審議通過之費用。收取時須開立
正式有編號之收據正本給繳費的社員,收據副本於社團評鑑時備查。
四、社團活動課程經費之運用須詳列收支明細須包含:財務收支記錄、相關收據(收取社費、購買用品之收據或發票),於每學期向學生社團成員公布,並將發票、收據影本留存,相關資料須於年度社團評鑑中呈現, 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及學務處社團活動組有監督輔導之
責。
五、有收取費用之「課後社團活動」或「校外社團活動、競賽」,不得強迫社員參加,若有相關費用,須由參加活動或競賽之社員另外收取,不得以全體社員之「社團活動課程」經費支應。
六、 各社團非經核准,不得假借任何名義向外勸募,或接受任何團體、私人之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