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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新北市立三重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94年學度第一次委員會94.10.07修訂

100年學度第一次委員會100.10.17修訂

103年9月24日第一次班級家長代表大會修訂

105年9月23日第一次班級家長代表大會修訂

108年3月21日第一次班級家長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條:新北市立三重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係依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民國 107年10月31日公布),並

              為增進與學生家長密切聯繫,結合學校與家長之力量,改進學習環境,共謀學校之教育發展,特訂定本組織章程。

第二條:本校家長會名稱為「新北市立三重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並設辦公室。

第三條:本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含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組成之。

第四條:家長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

第五條:學校每一學期應以班級為單位,於開學三週內,由導師召開班級家長會一次,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 席,選(推)舉各班會員代

              表1-2人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同一家庭之家 長僅得被選(推)為一班級之會員代表。班級家

              長會如出席未達該班學生家長之半數,仍得開會並選(推)出會員代表。

第六條: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一) 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二) 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

  (三) 依法規推選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校長遴選委員會及其他教育事務。

  (四) 協助改善學校設備。

  (五) 促進家長、教師、行政人員之間相互了解與和諧關係。

  (六)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七) 參與提升學校教育品質之各項活動。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家長會以班級學生家長會為基層單位,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委員會為執行機構。

第八條:家長會設委員會,委員最多以四十一人為限(含幼兒園家長代表至少一人),但學校班級數在六十班以上者,每增加五班,得增設委員一

              人,另增置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委員至少一人;學校有原住民學生達五十人或達全校學生人數十分之一者,至少應由原住民家長中增置委員

              一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同時為原住民家長者,僅得擇一擔任委員。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於

              學期中出缺時,不辦理補選,唯身心障礙學生及原住民學生家長委員出缺,應予補選。

第九條: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最多以十一人為限,由委員互選產生,任期與家長委員同,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家長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家長會,並得置副會長二至六人,均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推)出 或由家長委員互選產生,

              任期均至下一屆會長選(推)出之日為止,連選得連任一次。家長會長於學期中出缺時, 所遺留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副會長代理;超過三

              個月以上或家長會長、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家長委員就常務 委員中另行選(推)舉產生。

第十一條:家長會得聘顧問若干人(歷屆前會長聘為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或相關事項,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其聘任,應經家長委員

                 會同意。

第十二條:家長委員會得依需要設下列各組:

  (一)教育組:整合社區、家長資源、協助教學及輔導、參與課程發展設計、蒐集家長會資訊、製作當選證書及出版通訊等工作。

  (二)諮詢組:設置專線接聽家長電話請假,或有關於學校行事、親子教育關係之疑難問題,並受理家長及學生之申訴等工作。

  (三)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聯誼活動等工作。

  (四)公關組:建立家長個人資料聯絡網,爭取有關機構或熱心人士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排解社區或家長與學校或教師間之糾紛及策劃舉辦各種茶

                      會、接待來賓等工作。

  (五)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並有效管理及運用。

  (六)服務組:協助學校募集學生家長或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交通導護、圖書管理、維護校園環境、支援教學及 各項活動等服務性工作。

                      前項各組由會長遴聘委員擔任之,組員由組長遴聘家長擔任之,任期為一年,並得連任之。

第十三條:班級學生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一) 配合班級導師研討班級經營與教學之聯繫事項。

  (二) 協助推展班級課程教學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 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四) 研商親師合作與家庭教育之有關事項。

  (五)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

  (三) 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

  (四) 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五) 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 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二) 依法令推薦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校長遴選委員會及其他教育事務。

  (三)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四) 經常處理會務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五) 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六) 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員收費收支預算案、報告經費收支。

  (七) 整理會員代表大會之建議事項移請學校參辦。

  (八)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九)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懇談等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

  (十) 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權職,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亦得由半數以上之常務 委員連署建請會長召集

                 之。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會議程序,依下列規定:

  (一)常會每年兩次,首次常會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由校長召集之,會議時由出席會員代表互推一人擔 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

        年度結束前召開,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二)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三)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至少一人應列席,並對相關議題提出說明。

第十八條:家長委員會之會議程序,依下列規定:

  (一)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各開一次,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人數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出席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並通知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並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 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

                  大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對於前項假決議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之家長、會員代表 或委員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第

                  一項決議。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 每一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

                  以委託一人為限。

第二十條:家長會之經費來源:

  (一)家長會費。

  (二)捐款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針對捐款者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 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

                  予拒絕或退還。

第二十一條: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繳交會費一次,但學生家庭家境清寒者免繳。 前項會費收取金額,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另

                     訂之。

第二十二條:家長會費收繳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三條: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副會長至少一人會同具名,在公民營銀行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 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

                     束後,提請委員會審核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市府教育局得隨時派員抽查,如發現有違

                     法者,依相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四條:家長會費之用途:

  (一) 家長會辦公費。

  (二) 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三) 辦理親職教育及師生休閒聯誼。

  (四) 協助學校各項教育活動。

  (五) 供作學生獎助、慶弔及慰問之用。

  (六) 其他經委員會同意或學校提出計畫之必要開支。

第二十五條:家長會應於每學年結束時編列經費收支之財務報告表,經家長委員會審核後,提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及審議。

第二十六條:家長會得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成立學校教育基金,以協助推動校務發展。

第二十七條:家長會會長之當選證書由市府發給之。

第二十八條: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九條: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或二人辦理日常會務,經校長同意後,由會長遴聘,經家長委員會並徵詢校長同意後聘 任之。 前項幹事,如遴聘

                     校內教職員工者,需經學校校長之同意。

第三十條:學校應於每屆家長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將會議紀錄與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長、副會長及 幹事之名冊,陳報市府教

                  育局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