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三重高級中學
家長會 財務處理辦法
94年學度第一次委員會94.10.07擬訂
100年學度第一次委員會100.10.17修訂
第一條 為提供家長會財務收支妥善管理與運用,有效執行各項會務及活動計劃,依據“新北市立三重中學 學生家長會 組織章程“ 第二十四條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財務收入項目包含:
一、 學校代收之家長會費應於收得後七日內交家長會管理。
二、 各界與各委員捐款。
三、 政府及其它補助款。
四、 家長會專案活動結餘。
五、 代收代管專款基金。
六、 孳息及其他收入。
第三條 本會財務支出項目包含:
一、 本會辨公及會議支出。
二、 本會會訊支出。
三、 本會活動支出
四、 志工裝備補助及獎勵。
五、 獎助師生慶弔及慰問之用與校內外各類教育活動經費及優良成果。
六、 補助學校急難性,軟、硬體設施之改善。
七、 代支代管專款基金。
八、 預備金。
九、 其他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議決事項。
第四條 經費之管理與監督
一、 本會財務組長負責處理財務管理業務,會務由委員會協助之。
二、 各項收支憑證應詳實收集、分類編號黏存,以徵公信。
三、 各項收支入款單憑證均經財務組長和會長查核。
四、 本會應製發連號二聯式收據,憑以入帳財務收入。
五、 各項支出應填寫請購單憑證由相關經手人簽章,負責副會長簽章確認。
六、 各項支出依據請購單項目,財務組出納予請款人簽收後,經會長查核結案。
第五條 本會財務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 支出金額在新台幣三萬元(含)以下者,由會長或副會長全權裁決。
二、 支出金額在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含)以下者由財務小組(會長、副會長)會商後裁定。
三、 支出金額在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十萬元(含)以下,由家長常務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始得施行。
四、 支出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由家長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始得施行。惟遇突發狀況時,為顧及學生權益及本會設立宗旨,得經由常務委
員會同意後動支,惟仍需於委員會申提出追認。
五、 贊助捐款人指定專款專用者,不受上述限制。
六、 財務組人員應定期編列家長會財務收支報表,向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公布之以使全體家長週知。
七、 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應符合一般會計原則,其單據及帳目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第六條 財務組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會長公開移交下任會長留存學校備查。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八條 本財務處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