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修正案
一、為使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作業有所遵循,爰因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於112年12月12日修法,修正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爰引之條次,並針對其他條次酌作內容及文字修正。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原規定有關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之簡稱用語(修正規定第1點)。
(二)修正本市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委員名單,並新增性別比例之規定(修正規定第3點)。
(三)修正各校編班委員會中教師(會)代表人數(修正規定第4點)。
(四)新增各校編班委員會任務(修正規定第5點)。
(五)新增教師應迴避擔任自己子女之導師職務例外(修正規定第6點)。
(六)針對常態編班作業辦理方式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7點)。
(七)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內容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8點)。
(八)新增同一父母之兄弟姊妹就讀同一年級編班之規定(修正規定第9點)。
(九)針對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10點)。
(十)針對導師編配作業依實務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11點)。
(十一)新增符合相關準則規定之狀況時,得調整就讀班級,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13點)。
(十二)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辦理情形進行修正,並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15點)。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原規定有關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之簡稱用語(修正規定第1點)。
(二)修正本市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委員名單,並新增性別比例之規定(修正規定第3點)。
(三)修正各校編班委員會中教師(會)代表人數(修正規定第4點)。
(四)新增各校編班委員會任務(修正規定第5點)。
(五)新增教師應迴避擔任自己子女之導師職務例外(修正規定第6點)。
(六)針對常態編班作業辦理方式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7點)。
(七)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內容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8點)。
(八)新增同一父母之兄弟姊妹就讀同一年級編班之規定(修正規定第9點)。
(九)針對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10點)。
(十)針對導師編配作業依實務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11點)。
(十一)新增符合相關準則規定之狀況時,得調整就讀班級,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13點)。
(十二)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辦理情形進行修正,並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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