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新北市溫馨助學圓夢基金(國、高中)
114-1 新北市溫馨助學圓夢基金(國、高中)
一、申請資格
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20 歲以下設籍本市半年以上的學生。
2.申請者至少有父母 1 人或監護人同戶籍(就讀本市國中小之保護性個案【應附社會局 之證明】不在此限)。
3.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困難致有學習中斷之虞的學 生,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學學業成績優異,且品行優良,具發展潛能者。
(2)符合資賦優異鑑定標準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且具發展潛能者。
二、所需文件
應備證件及資料:
申請人須填具申請表及家庭概況表,連同以下相關佐證資料送學校進行初審;經校 方召開初選會議通過,再由學校承辦人至本市校務行政系統填寫資料,並於期限內檢 附上述表件(學生申請表、家庭概況表、佐證資料暨初審會議記錄等相關證明文件)1 式 2 份(正本 1 份、影本 1 份,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掛號郵寄至承辦學校辦理。(無 推薦者免送件),因考慮審查之公平性,以下表件不齊者不予審查:
1. 學校提供
(1)學校正式學年成績證明,高中職組學生之成績證明,請學校開具「成績占全班 百分等級」或另繳交「成績證明書」。
(2)低收入戶證明影本(非低收入戶免附)。
(3)溫馨助學圓夢基金推薦單位初選會議記錄。
2. 學生準備
(1) 服務同意書。
(2)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該年度 2 月 1 日迄今,可以新式戶口名簿代替之)。
(3) 非低收入戶請附全戶稅籍資料(請至戶籍所屬稅捐稽徵處申請)。 「全戶」:意為戶籍謄本裡的每一個人,稅籍資料包含: 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低收入戶免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低收入戶免附)
(4) 特殊事蹟:請具體陳述事實。(無則免附)
(5) 申請獎助事項之藝術才能或特殊才能之具體成績證明。(無則免附)
三、名額/金額
詳細請參閱實施計畫。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