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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計畫

113學年度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計畫

一、目的:為照顧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家庭經濟弱勢子女及獎勵學生就近入學,提升學生素質,培育人才,以促進本市教育永續發展。
二、 核發對象:學生設籍本市且為本市國中畢業生,並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如附件1所列之高級中等學校 之學生。
三、 核發範圍及標準:(以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為單位)
(一) 助學金: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學生,得擇一條件申請每學期 5,000元之助學金,倘就讀住宿學校並住宿者,每學期住宿費減免; 每生在學期間最多補助 6學期 如有轉學、 轉科、重讀情形,其於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得再申請補助。
1、 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區公所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2、 失業勞工子女:檢附直系血親尊親屬當年度之失業給付證明。
3、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身心障礙學生:檢附 直轄市或 縣 (市 )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
(二) 入學獎學金
1、 本入學獎學金係為特別補助,學生雖獲其他獎助在案,符合標準仍得申請。
2、 本入學獎學金旨在獎勵並協助本市優秀國中畢業生就近就學,凡接受本入學獎學金補助之學生,皆應填具切結書,承諾於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三年期間轉學至外縣市就學者,應將所領獎學金全數繳回。
3、 凡參加基北區各項入學管道,經錄取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國中畢業生,國中教育會考成績達下列標準者,得核發獎學金詳如下列:
(1) 以下列成績獲錄取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或本市境內國立華僑高中就讀者: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達 得核發 30萬元獎學金,分 3年支給學生。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達 4A++以上且 5科總積分達 33分 ,得核發 6萬元獎學金 。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達 3A++以上 且 5科總積分達 31分,得核發 4萬元獎學金。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達 3A++以上 或 5科總積分達 30分,得核發 4萬元獎學金
不包含板橋高中 。
(2) 以下列成績且依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就近入學區域劃分表所列對應學校為第1志願獲錄取就讀者: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達 得核發 30萬元獎學金,分 3年支給學生。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達 4A++以上 且 5科總積分達 33分 ,得核發 7萬元獎學金 。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達 3A++以上 且 5科總積分達 31分 ,得核發 5萬元獎學金。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達 3A++以上 或 5科總積分達 30分,得核發 5萬元獎學金不包含板橋高中 。

國中教育會考等級標示達 3A+以上 或 5科總積分達 28分, 就讀錦和高中、丹鳳高中、新北高中、三民高中之學生,得核發 3萬元獎學金。

國中教育會考等級標示達 3A以上 或 5科總積分達 23分 就讀光復高中、清水高中、樹林高中、明德高中、安康高中、石碇高中、泰山高中、林口高中、三重高中、金山高中、秀峰高中、雙溪高中、竹圍高中、新北高工、鶯歌工商、三重商工、瑞芳高工、淡水商工及樟樹國際實中之學生,得核發 3萬元獎學金。

國中教育會考等級標示達 2A以上 或 5科總積分達 22分,就讀石碇高中、金山高中、雙溪高中、鶯歌工商、三重商工、泰山高中專業群科 、瑞芳高工專業群科及淡水商工專業群科之學生,得核發2萬元獎學金。

國中教育會考英文科成績達 A 報考應用英語科需達 A+ 以上就讀新北市立技術型高中 得核發1萬元獎學金 。
3、上述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等級標示若含 C,則不予核發獎學金。
4、 凡經由基北區各項入學管道,經錄取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國中畢業生,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為當年度該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新生前 3名者,依序核發 2萬元、1萬元、 5,000元。若同分時,依國中教育會考換算績分方式及同分比序原則 如附件 2 辦理 惟上述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等級標示若含 C,則不予核發獎學金。
5、 凡參加本市專業群科特色招生甄選入學管道,經錄取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國中畢業生,特色招生甄選入學測驗原始總成績為當年度該高級中等學校各科入學新生前3名且高一第一學期第 1次段考原始成績於全班前 20%者,依序核發 5萬元、3萬元、2萬元。
6、 為獎勵優秀原住民學生,凡參加本市金山高中及樹林高中原住民藝能專班免試入學管道,經錄取就讀之原住民國中畢業生 需檢附原住民籍身分證明 國中教育會考等級標示達 5B以上且高中一年級第一學期第 1次段考原始成績前 30%者,得核發 1萬元獎學金,惟就讀本班並領取獎學金學生不得申請轉班及轉學,否則應將所領獎學金全數繳回。
7、 為獎勵本市市立高中職附設國中部學生直升該校就讀,凡經由基北區各項入學管道錄取該校高中職,學生得核發2000元獎學金 。

8、 新北市立各國中學校當年度畢業生錄取就讀新北市高中職, 比例達 7 55%以上得核發學校獎勵金 10 萬元 比例達 8 00%以上得核發學校獎學金 15 萬元 比例達9090%以上得核發學校獎勵金 20 萬 元; 列為偏鄉國中學校比例達 9090%以上得核發
學校獎勵金 10 萬 元 。
9、 入學獎學金採「擇優、擇一頒發」原則:經錄取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國中畢業生,同時達本點本項第 3、4、5、6、7款中兩項以上之核發標準者,僅得擇優、擇一頒發,並不得遞補。
四、申請程序:
(一) 申請「助學金」應檢附相關證明。
(二)申請「入學獎學金」學生應填具切結書,並由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據高一入學學生之各項成績,符合申請條件者,統一由教務處造冊申請。各校應就相關證明及學生成績加以審查,於申請書上加註審核意見,申請資料留校備查,並於當年度 10月 31日前造冊函報本局申請補助 。
五、經費來源:由本局年度預算內支應。
六、本實施計畫奉核後於
113學年度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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